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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 挪用资金为翻本 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8-05-15 19:26:00  来源:

   基本案情:

      为赌博翻本,铤而走险挪用公司资金,结果不但没能赢回本钱,反而将挪用的18万余元输了个精光。日前,经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去年以来,在泰州某公司从事收费工作的朱某因沉迷微信赌博,信用卡欠了下高额债务,多次被银行催款。今年2月23日晚,朱某正要将公司当日收取的9万余元款项送交金库,忽然想起这天是还款截止日,于是从中挪用1万元参与赌博,企图翻本将钱还上。不料短短几分钟的时间,这1万元就打了“水漂”。当晚,急了眼的朱某陆续将上述资金打入自己账户,继续进行赌博活动,结果全部输光。次日,心有不甘的朱某故伎重演,再次将公司待入账的8万余元输了个精光。朱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连夜仓皇逃匿,后在安徽芜湖被抓获归案,其挪用的资金已无力退还。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朱某作为公司收费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用于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给公司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一些非公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企业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判,努力从源头上预防相关犯罪发生,对保障非公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姜堰区检察院在经济开发区和白米镇(装备产业园区)设有检察室,在部分重点非公企业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积极开展非公企业常见犯罪预防宣讲等活动,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 

    从本案以及其他相关案件来看,当前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上,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公司治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企业对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管理还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为不法分子留下了“漏洞”。但更重要的还是主观方面,一些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个人欲望失衡、消费观念扭曲,成为诱发犯罪的主要因素。 

      因此,广大非公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预防犯罪对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性,要通过教育,使全体人员树立荣辱与共的思想;要用完善的制度,杜绝和减少犯罪的机会,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核、审计、对帐等监督方式,提前扼杀各种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苗头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从而减少“内鬼”的可乘之机,防患于未然。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