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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 销售假药,获刑并处“禁止令”
2018-04-27 17:31:00  来源:

   明知其经销的所谓“性保健品”系假药,仍非法出售牟利,2018年4月13日,经姜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被判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本期说法检察官: 

  汤琼  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  员额检察官 

  基本案情: 

  2014年起,被告人马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所谓“性保健品”,加价后在其经营的小商店出售牟利。2017年8月,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明确告知其不得非法从事药品销售活动,马某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2017年11月30日,姜堰区公安局、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开展执法检查时,在马某店内当场查扣“金伟哥”、“肾宝片”、“美国玛卡”、“虫草强肾王”等15种非法销售的胶囊或片剂,合计1384粒,经鉴定均系假药。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什么是假药? 

  刑法上所指的假药,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什么是“禁止令”?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决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本案中,马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还被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措施,禁止令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依法对“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官提醒: 

  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对自己的身体和健康负责,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药、就医,切不可贪图便宜或“讳疾忌医”,擅自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谨防因小失大。 

  今年以来,姜堰区检察院启动食品、药品、用品“三品”安全打击、监督、预防“三位一体”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回应广大群众对“三品”安全的关切,各位市民如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线索的,欢迎随时向我院反映。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