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03-29 09:38:00 来源: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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