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三百元。
张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03-29 09:39:00 来源: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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