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位于非洲中东部,由于历史原因,其在独立后逐渐形成了一种以大陆法系为主,同时又巧妙保留了本土习惯法的法律体系。
卢旺达检察制度的确立
卢旺达在1991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独立行使,不受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干预。然而,1994年的内战对卢旺达司法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随着1996年4月2日最高司法会议的成立,卢旺达司法系统开始全面重建。卢旺达2003年宪法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补充,明确赋予国家检察机关独立的检察权,确立了警察局、检察院和法院三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现代刑事诉讼体系。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卢旺达宪法,国家检察人员的任命机制为:卢旺达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由总统令任命,总检察院检察官、中级检察院检察长则由总理令任命。卢旺达宪法特别强调,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当事人和法官的干预,后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检察官履行其职责。
卢旺达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目前,卢旺达国家检察机关主要分为国家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部。国家检察院分为初级检察院、中级检察院以及总检察院三级,分别与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一一对应。其中,总检察院位于卢旺达首都基加利,中级检察院和初级检察院则分别设立在卢旺达各省和各市县。国家检察院在卢旺达总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调查和起诉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或由卢旺达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根据《卢旺达国家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部组织、职能与职权法》的规定,国家检察院主要行使以下职能:(1)调查在卢旺达境内犯下的国际罪行,并追查犯罪嫌疑人;(2)调查并起诉国际和跨境犯罪;(3)调查和起诉经济和金融犯罪;(4)调查和起诉与性别暴力、虐待儿童和家庭犯罪有关的罪行;(5)调查和起诉与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有关的犯罪;(6)调查和起诉宣扬种族灭绝意识形态、否认和淡化种族灭绝及其他相关罪行,以及与歧视和宗派主义行为相关的犯罪;(7)调查和起诉网络犯罪;(8)对在卢旺达犯下的一般犯罪和国际犯罪进行研究;(9)发布和保存犯罪记录;(10)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保护和援助。此外,作为一个专门检察院,卢旺达的军事检察部相对独立于国家检察院,主要负责调查和起诉军事人员、其共犯和从犯所犯的全部罪行。
尽管在卢旺达的法律体系里,检察院与警察局均被赋予了一定的案件调查权,但两者在具体的职责划分上存在一定区别。通常情况下,卢旺达国家警察局行使的调查权,实际上是一种对涉嫌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及相关场所进行证据搜查的权力,其通常只有在取得检察院主管该案的检察官签发的搜查令后方能进行,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当时情况紧急。而卢旺达国家检察院的调查权则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对警方的初步搜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在警方完成初步搜查后,接手该案件以开展进一步调查。值得一提的是,卢旺达检察机关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军事、腐败及重大经济犯罪等类型案件,享有独立调查权,可以无须依赖警方介入。
卢旺达检察官的选任制度和具体职责
卢旺达对于检察官的选任条件、任命流程及具体职责,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首先,卢旺达检察官分为职业制检察官、军事检察官、国家合同制检察官以及依据特别法任命的检察官四大类。职业制检察官包括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总检察院检察官、中级检察院检察长、中级检察院检察官以及初级检察院检察官在内。其中,总检察院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至少24名总检察院检察官组成;中级检察院由中级检察院检察长和至少5名同级检察官以及为适当履行检察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初级检察院由至少1名检察官以及为适当履行检察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其次,军事检察部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官的人选,须由国防部长进行提名,并经总理令任命才可出任,这体现出军事检察部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再次,国家合同制检察官的聘用,须经国家检察院高级委员会批准,并由总检察长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最后,其他检察官的任命依据特别法另行规定。
在具体职责方面,首先,卢旺达总检察长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依法对卢旺达最高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一审及终审案件行使公诉权。同时,总检察长有权对地方检察官进行任命、调任和绩效评估,并就引渡程序、总统赦免申请、假释和改造提供咨询意见。副总检察长则负责协助总检察长履行检察和行政职能,并在总检察长缺席的情况下,代其向最高法院行使公诉权。其次,中级检察院检察长负责领导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中级检察院及初级检察院的工作,初级检察院这一级别不设检察长,初级检察官须在中级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再次,军事检察长、副检察长或其他军事检察官对涉军人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最后,国家合同制检察官须在合同期限内负责协助职业制检察官开展相关检察工作。
为了实现对检察院内部的有效监督,卢旺达专门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了检察院监察办公室。检察院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察院内部人员的职务行为、财产状况,受理和调查他人对检察院检察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提出的各种检举或投诉,并就所调查事项及时向总检察长报告,以此实现检察院内部的有效监督。
[作者分别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湘潭大学中非研究院院长、教授。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项目编号:20&ZD181)和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非洲国家检察制度与中非检察合作研究”(项目编号:GJ2025ZB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