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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判决生效
2022-02-21 17:43:00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宣判。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