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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2-02-21 17:46:00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朱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