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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判决生效
2022-02-21 17:44:00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宣判。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上述判决已生效。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