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吴某甲、肖某某、吴某乙非法拘禁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吴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刘某某、吴某甲、肖某某、吴某乙因非法拘禁罪一审获刑
2021-01-29 11:21:00 来源: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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