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本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四条 检务督察的对象为全院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干警职工及检察辅助人员。
二、检务督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检务督察主要包括纪律督察和效能督察。案件督察主要由案件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第六条 加强对办公秩序的督察,重点督查:
1、是否按时上下班;
2、是否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3、有无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等现象;
4、节假日、夜间值班是否按时到岗、全程在岗。
第七条 加强对会议纪律的督察,重点督查:
1、是否有迟到、早退或缺席的情况;
2、是否违反规定,携带非业务类报刊、杂志进场;
3、是否有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的现象;
4、是否有在会场内接听电话、玩弄手机的现象;
5、是否按要求规范着装。
第八条 加强对车辆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督察,重点督查:
1、有无擅自公车私用的现象;
2、有无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警车、公务车或其他机动车的情况;
3、警车、公务车是否存在违规停放,特别是违规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会所或其他高档消费场所周围的情况;
4、警车、公务车是否按时入库;
5、警车正常行驶时,是否滥用警灯、警报器。
第九条 围绕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督查,重点督查:
1、部门和干警是否存在对上级检察机关和院党组的工作部署、决定和指示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的现象;
2、对照部门年初目标和个人绩效管理目标,部门或干警是否能够按序时进度完成;
3、部门和干警是否能够在期限要求内办结案件和事务。
第十条 加强对机关内部及办公室环境卫生等的督查。
三、检务督察的方式
第十一条 检务督察人员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1、在机关内部进行走访巡查;
2、不定期对相关督查事项进行抽查;
3、就相关督查事项征求代表委员、案件当事人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
4、借助指纹打卡机、监控录像等设备收集与督查事项相关的资料; 5、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6、符合法律、纪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二条 对检务督察发现的个性问题,可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口头提醒,督促纠正;
2、书面提出整改通知,限期落实整改;
3、在全院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
4、扣除相应的考核、考勤奖;
5、建议检察长对当事人作出停职反省处理;
6、记入干警个人廉政及执法档案;
7、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检务督察发现的共性问题将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定期在内网公布。
四、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本院设立检务督察大队,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对检察长负责。
第十五条 检察督察队设队长1名,督察员若干,检务督察队队长、督察员由院党组任免。
第十六条 检务督察人员不参加全院的民主测评,相关测评等次由院党组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开展工作。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可以直接向检察长举报。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如有必要,由院党组另行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