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防范和控制案件质量风险,确保案件质效的不断提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确立案件质量管理的中心位置
1.院党组要始终坚持将案件质量作为立院之本、兴院之基,加强对案件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定期专题研究全院案件质量情况,及时分析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扎实推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
2.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强化“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意识,切实转变轻案件质量管理、轻案件质量评查、轻案件质量问题整改的错误认识,变被动抓为主动抓,抓细抓实抓常,将案件质量管理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3.全院干警要树立案件质量管理从我做起的思想,在案件质量管理上形成“人人有职,人人履职、人人尽职”的工作氛围,自觉接受案件监管,主动整改问题清单,提升案件监管效能。
二、完善管理体系,分层级明确案件质量管理责任
4.建立检察长、检委会领导下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两长”(即分管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主任检察官)、 “两员”(即业务部门“案件质量评查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监管员”)和“两个监管”(即主任检察官考核管理办公室、案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主体明确、职责明晰、监管到位。
5.院分管领导、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部门案件质量的风险预警、审核把关、管理督查、督促整改等责任。各业务部门要建立每月案件质量、案件流程监管情况通报会制度,及时对案件质量和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是案件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自己办理和决定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6.各业务部门“案件质量评查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监管员”,对本部门的案件质量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承担督促检查和监管的责任,充分发挥对案件质量和流程执行的监管功效。“案件质量评查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本部门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和现场督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案管部门和部门负责人;“流程监管员”要对本部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确使用、案卡填录、流程执行等情况加强监管,实行每案必报,每周通报,并及时将流程监管情况报案管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承办人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回复。部门负责人要对整改回复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主任检察官考核管理办公室和案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充分履行好监督职责,加强对案件实体、程序等各方面情况考核。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质量及全院案件质量定期专题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全院案件质量管理情况每季度专题向检委会报告。
8.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从事检察辅助工作,并对承担的工作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建立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制度执行力度
9.建立检委会定期听取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制度,分别由业务部门、监管部门专题汇报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研究全院案件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工作举措。
10.建立重大案件质量问题报告制度。案件在程序、实体以及法律文书方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办案部门和承办检察官应当形成个案分析报告,送交案管部门。
11.建立主任检察官案件质量月考评制度。每月对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案件质量、流程执行情况、主任检察官决定事项等进行全面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记入主任检察官及案件承办人执法档案。
12.建立定期案件质量评查和不定期现场督查制度。案管部门每季度对全院已办结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分析、通报;同时不定期对执法办案现场督查,加大现场督查的频率和密度,及时通报,及时整改。办案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及时提供案卷材料,接受检查;对未能及时提供案卷材料接受检查的,应向监察室书面说明情况。对案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剖析,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回复。
四、强化管理考核,科学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13.开展评选“案件质量之星”活动。每季度在全院范围内评选2-3名“案件质量之星”,给予表彰和奖励。
14.建立检察长案件质量约谈、通报制度。办案部门出现重大案件质量问题或者案件质量出现下降时,由检察长与部门负责人或承办检察官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列入部门负责人、承办检察官的绩效考核,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15.实行重大案件质量问题“一票否决制”。检察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前,征求案管部门意见。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或程序上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办案部门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主任检察官、案件承办人当年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案件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按照《泰州市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评审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16.建立案件质量述职评议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案件质量述职评议活动;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就本部门和本办案组的案件质量向全院述职,接受评议。评议结果记入个人绩效档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7日